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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8日 星期六

網路譯者的著作權問題(上)

    翻譯算不算抄襲?怎樣算是抄襲?放廣告賺錢違不違法?懲罰會有多重?在此我將幫大家解惑。我想先把著作權法的基本知識寫完,再回答問題。著作權法總共有八章,就算省略掉跟這次主題無關的幾章也有很多內容,所以要分上下集。
我試過了,這張圖一定會超出範圍。


    智慧財產分別有商標、專利、著作、營業秘密,每一種都有相關的法規,這次只講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本法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至於用詞定義,等到後面有用到我再做解釋。外國人著作要享有著作權,需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外國人著作在我國通常都會受到保護,所以這段可以跳過):
  1. 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2.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3.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有簽條約或協定,也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就按照上面的約定;在境內首次發行,或在其他國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境內發行(要他那一國對我國的著作也同樣對待,而且要經查證屬實才行);依條約、協定或他那一國的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以上就是著作權法第一章:總則的大概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