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試過了,這張圖一定會超出範圍。 |
- 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接下來要講第二章:著作,根據本法定義為「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凡舉文章、詩、論文、音樂、舞蹈、遊戲等等都是著作。著作如下圖所示,有十種(經濟部規定哪些東西是哪種著作)。
還有四種著作不屬於以上十種,但是也算是著作:
衍生著作(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
編輯著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
表演著作(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
共同著作(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還有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所以我從剛才到現在一直把法條照抄過來是合法的,而且這樣反而比較嚴謹、專業。
著作權法沒有規定要怎樣才算「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我看某本書說通常要有下列要件:原創性、最低程度的原創性(足以表現作者的個性或獨特性)、客觀化的表達形式、不是上述五種沒有著作權的東西。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這極為重要
公開發表權:公開發表的定義為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著作一經公開發表後就消滅。
姓名表示權:在著作物(著作權附著之物)上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例如外文書的作者可以在翻譯版的書上表示自己的名字)。
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永不消逝)。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破產也不能把它們強行賣掉)。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接下來就是著作財產權,把它講完就差不多了,因為有些章節我會省略掉。還有我特別允許任何人只要載明出處,就能任意轉載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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