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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6日 星期一

寫107年台大經濟系轉學考卷的心得(廢文)

    前幾天我很好奇7/7考生到底受了甚麼樣的折磨,所以我也跟著自虐了。其實剛考進東吳的第一學期我有轉學的念頭,感覺我應該念更好的學校,但是後來看到北政沒有大三的名額,我也就不想拼了。所以我沒有特別為轉學考作準備,裸考台大的下場就是......分數讓你內心有陰影。

文難度跟往年一樣,只是去年後面是兩篇很長的文章,而今年是三篇比較短的文章。
文考「讀大學的意義與目的」算是比較好發揮了,不過任何題目對我來說都不好發揮,所以我沒寫~上次考五十分的陰影還在QQ
經濟學原理難度跟去年差不多,很難講比較容易還是比較難。因為去年考比較多跟財經時事有關的題目,而今年考很少。但是今年有考幾題賽局理論,而去年沒考。總經比去年簡單。貨幣銀行學我沒有念,所以有幾題不會寫。沒寫考古題讓我算題目花了很多時間,把不會的題目跳一跳之後剩下三分種把考卷寫完。記得寫考古題!!!
微積分卷C變超難難難!!!!我好像全錯了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2018年7月10日 星期二

用python幫忙寫經濟學作業─線性供需模型

    其實我一開始是先寫靜態賽局,寫完才想說把經濟學課本的問題用程式碼來解決好了。這篇其實沒什麼,就只是先用數學找到通解,再用程式來計算,把資料打一打答案就出來了。
例如:
D: Q=a-bp
S: Q=c+dp
D=S: a-bp=c+dp
p=(a-c)/(b+d)
我寫了供需均衡還有從量稅分析,目前就只想寫到這裡。如果有什麼題目想要我用程式來解,留言告訴我。


2018年1月27日 星期六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經濟學分析〉之延伸

    前年十二月底的時候同婚議題吵了一段時間,而我朋友經營的台灣人文主義工坊發起了徵文活動,所以我想了一下,想出了一條方程式來做分析。當初寫得有點趕,所以最後面有東西寫錯,但是不影響分析的結果(一樣東西比另一樣東西好才用優於,只要是數字都用大於)。

先看完這篇再往下看:
http://taiwanhumanismstudio.weebly.com/2151624615231302303521512278612127030340321472863921746234162099826512.html

2017年11月20日 星期一

論迎新宿營

    我從五專一年級,到現在東吳大二剛轉來,迎新我都很捧場,都有參加。每次的感想都一樣:有必要玩到這麼累嗎?而且玩完也沒交到多少朋友。而且每一次的行程都差不多。我覺得已經是時候想想宿營可以怎麼改善。

2017年9月12日 星期二

經濟系插大(轉學考)心得

    我今年報考了台大和東吳經濟系的轉學考(沒錯,我只報了兩間),最後東吳備一上了。我在準備的過程當中犯下了不少錯誤,我想分享給即將要開始奮鬥的轉胞們。先說說我起步的狀態,我插大之前就讀北商財政稅務系的五專部,主修會計、稅法、經濟。會計跟稅法我唸得非常糟,只有經濟學能引起我的興趣。所以打從專四就想插大了,連老師叫我們考的稅法證照,我都不考。

    我天生英文底子好,後來還念過基礎的翻譯理論,所以準備期間沒有念英文。國文不太想念,程度頂多勉強通過考試而已。經濟學我是學得不錯,但是沒有到學霸等級。微積分只有專三有教,教到IBP。然後我作了一件很瘋狂的打算:靠自己讀書考上台大!

2016年12月3日 星期六

網路譯者的著作權問題(下)

    強制授權跟這次主題無關,跳過。製版權是我國才有的,是關於沒有著作財產權或其已消滅的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之重製品,跳過。第四章之一跳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跟這次主題無關,所以跳過。第六章之一跳過。附則太瑣碎,跳過。還有一種名叫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的東西,我國的著作權法好像沒有這個東西,也跟這次的主題無關,所以不講。

2016年10月8日 星期六

網路譯者的著作權問題(上)

    翻譯算不算抄襲?怎樣算是抄襲?放廣告賺錢違不違法?懲罰會有多重?在此我將幫大家解惑。我想先把著作權法的基本知識寫完,再回答問題。著作權法總共有八章,就算省略掉跟這次主題無關的幾章也有很多內容,所以要分上下集。
我試過了,這張圖一定會超出範圍。


    智慧財產分別有商標、專利、著作、營業秘密,每一種都有相關的法規,這次只講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本法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至於用詞定義,等到後面有用到我再做解釋。外國人著作要享有著作權,需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外國人著作在我國通常都會受到保護,所以這段可以跳過):
  1. 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2.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3.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有簽條約或協定,也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就按照上面的約定;在境內首次發行,或在其他國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境內發行(要他那一國對我國的著作也同樣對待,而且要經查證屬實才行);依條約、協定或他那一國的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以上就是著作權法第一章:總則的大概內容。